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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先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食品、冷冻饮料、速冻食品、马铃薯及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烘焙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烘焙咖啡制品、糖、水产品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调整食品类别。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生产、维护场所 环境干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 具有与所生产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设施,并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涤、照明、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洗涤和处理废水、储存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设施;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有原料提取、提纯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有与生产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设施。

(三)有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规章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4)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被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料、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食品生产加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规划、各功能区布局图、工艺设备布局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主要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5) 确保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如进货检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工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检、员工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与生产的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注册备案文件也应提交。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有与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地及周边环境规划及生产加工各功能区布局图;

(4) 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主要设备、设施和布局清单;

(5) 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检、进货检验记录等保障食品添加剂安全的法规和制度;工厂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办理:

(一)申请不要求食品生产依法许可,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被拒绝的情况。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需要补正的内容通知申请人。当场通知的,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5个工作日内通知的,应当收集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证明。逾期未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充材料的,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查和决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食品生产工艺要求和其他要求,对试制食品的合格报告进行核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的特点,对试制食品添加剂的合格报告和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成分进行核查。

现场检查应由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员不少于2人。检验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验表》,制作现场检验记录。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检验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检验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说明情况。

已在产品注册时进行现场核查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得进行现场核查。 上海天章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落户于美丽的上海宝山,专注于各类企业注册、变更、注销、财务咨询、税务咨询、等业务,如果您正好看到我们,欢迎来电咨询,我们将给您专业的解答!添加也是可以的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检查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检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生产现场的现场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生产许可证的决定,10项工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应当在数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

第二十三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为许可决定之日,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许可证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将要求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许可决定。听证会的权利。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自被告知享有听证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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